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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可能造成的损害包括:一、财产损害,在侵犯名誉权的情况下,受害人会遭受财产损害;二、精神损害,被侵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 在实际的...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一、名誉受到损害,即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二、精神和财产利益损害,精神损害即受害人精神上所受痛苦、压抑、忧郁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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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损害赔偿。其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损害赔偿最为重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对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的名誉利益损失的重要救济措施,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可以使受害人所受名誉利益损害得到全部恢复或部分恢复。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损害赔偿。名誉权本身不是财产,不具有可以交换的经济利益,但由于此种权利直接关系到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取得和丧失,因此侵害名誉权也会影响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另外,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包括受害人的名誉利益毁损和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两部分。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根据我国现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认定行为人对他人名誉的损害,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为判断是否造成受害人名誉损害的依据。例如,故意散布捏造的事实,损害某人名誉,但此人并不知晓这一侵害情况,或者虽然知道也不以为意,并没有为此而感到痛苦,但上述行为仍构成对他的名誉的损害。名誉受损的后果有时可能很明显,例如亲戚朋友与其断绝往来,配偶与其离婚,周围的人对他轻视、嘲笑、怨恨、议论等。有时可能不明显,难以确定。
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造成名誉损害都侵害他人名誉权。 有些情况下,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名誉受损,但是有些情况下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成立对名誉权的损害。其一是实施新闻报道和正当的舆论监督。只要内容真实,无诽谤侮辱内容,并且行为人能举证证明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其二是行为人引用已经公开的权威报道,并且有理由相信该报道内容真实性的。其三是公正评论。第四是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行使权利。这四种情况下是免责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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