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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决定受理的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第十六条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
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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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应写明:(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二)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四)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五)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仲裁调解书可参考仲裁裁决书的格式制作。
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委员会宣布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它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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