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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源保护区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或者发生水污染事故时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
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影响供水设施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二)爆破、打井、采石、钻探、采矿、挖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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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或者设置旅游码头、旅游娱乐设施以及餐饮服务项目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加强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发挥水库防洪、供水功能,防止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无隔离设施的输油、输气管道以及其他对水质有严重污染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和设施;(二)设置排污口;(三)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贮存、堆放场所;(四)倾倒、填埋医疗废弃物或者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五)在河道中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器具;(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七)毁坏护岸林、水源保护植被和水源涵养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八)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强碱、毒性液体、有机溶剂、石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九)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在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库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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