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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坝体擅自停放车辆的;(二)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
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水实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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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保护管理范围:(一)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为管理范围;(二)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水库大坝西端至辛大铁路之间的区域,大坝下游坡脚至大坝确权边界线之间的区域为管理范围,大坝下游确权边界线向外三百米以内的区域,大坝西端确权边界线向外一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三)溢洪道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二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四)水库其他管理设施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五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太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旅游、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工程、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二)分割、占用水库水面以及库容,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的;(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取水设施的;(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建墓、打桩、建窑的;(五)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供水设施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六)擅自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的;(七)擅自开启供水工程的闸门、机泵、取水口以及毁坏引水渠覆盖面自行引水、堵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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