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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能否直接以第三者责任险为被保险人的损失来确认

2022-02-24
就交强险而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知交强险中的赔偿权利人明显不包括车上人员。就第三者责任险而言,《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同时,本案保险合同组成部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第五条第三项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该免责条款保险人已按照法律规定以黑体加粗字体予以特别提示、说明,你的朋友也已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一栏签字确认。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权利人也不包括车上人员。因而,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死亡的罗广英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界定。案涉保险合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根据该约定,“发生事故时”的时间点罗广英所处的空间位置,是作为罗广英是否为车上人员的判断标准。本案中,罗广英是搭乘人员,所处空间位置在车厢上,罗广英从车内摔出车外至触地受伤的事故过程连续,因果关系明确且未发生中断。应认定车厢栏板开启后,罗广英从车内摔出车外的瞬间,本案事故即已发生,即在发生事故时仍在车上,事故发生后被抛出车外。虽然在时间上只是一瞬间,但是本案发生事故时,不能改变罗广英的空间位置。其后,罗广英与地面碰撞受伤仅为本案事故发生发展的必然结果。且罗广英摔出车外后并未与本车相撞或被本车碾压。因此,事故发生时,罗广英尚属于本车车上人员,不能推定其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同时,车上人员是否转化为车下人员或第三者,不仅要考虑该人员与机动车的空间位置,还要考虑该人员受损害的直接原因。所谓“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就本案而言,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本案受害人罗广英,事故发生时,在案涉保险车辆轻型普通货车的车厢上。驾驶员黎正华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的规定,在行车中操作不当致使车厢栏板打开,导致车厢上乘坐人罗广英因此掉下车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因此,罗广英受到损害的直接原因并非在其空间位置发生转化后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碾压或所载货物掉落等情形,而是直接摔出车外与地面相撞受伤。据此,罗广英尚属于本车车上人员,不能推定其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观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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