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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监理单位向县质监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手续,工作人员对收到监理合同备案申报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按监理合同备案有关规定提出是否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申请项目,写明原因通知监理单位进行补正。 2、审批:工作人员对符合要求的监理合同报站长进行审批,站长接件后,当日作出审批意见。
(一)受理 合同备案窗口凭市招标办开出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办证联系单》,接受监理合同备案申请单位(申请人)的备案申请。 (二)收集审查资料 1、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正副本不少于4份) 2、实行招标委托的中标通知书;(核验原件,提交复制件) 3、实行招标委托的要提交廉政协议书 4、项目监理委托书(只核验原件) 5、项目总监的资格证书(只核验原件) 6、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只核验原件) (三)填写审查备案表 填制《监理合同备案表》,监理合同备案申请人可事先在下载中心下载填制《监理合同备案表》,也可以在办理合同备案时由工作人员发放直接填制《监理合同备案表》。 (四)审查合同约定 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办证联系单》、中标通知书、对监理合同签订的单位名称、合同价款、监理范围、过程、工期及签订日期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即时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现场予以指出,并提出整改(修改)意见,经整改(修改)直至符合要求后再予以备案。 (五)办理备案手续 审定符合要求的即时在合同备案表意见栏和监理合同备案部门栏盖“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专用章”。
;购房合同备案的办理如下: 1、购房人(单位)在交付购房款(包括订金、首付款、按揭款)时,一定要向房地产开赴企业索取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该通知单共分为四联,一联由开发企业留存,二、三、四联给购房人(单位),由购房人(单位)持此三联到预售资金开户银行交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购房款,否则,购房人(单位)可拒绝履行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反映解决。 2、购房人(单位)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须持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第三联到烟台市房产交易中心备案,合同自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如购房人(单位)不按要求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产管理部门对其申办的权属登记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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