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婚前买房,产权归登记方所有,为一个人的婚前财产; 2、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3、婚前买的...
1、婚前买房,产权归登记方所有,为一个人的婚前财产; 2、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3、婚前买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房产属于男方父亲所有,我国法律上对房产的确认是看房产登记即房产证显然房产证的名字是男方的父亲.当然如你提供你们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的证明(你通过银行转帐打到指定的贷款帐户向银行所要对帐单)以后可以作为有利证据来主张你们还贷的这部分权益向房产证上添加名字和收集你们还贷的银行对帐单效果是一样的并且结合现实情况家庭并没有什么冲突你考虑的都是万一的情形所以不如选择后者更合乎情理并且可以保障万一出现的情形
关于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 修正前的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原则上归一方个人所有,但是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需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需经过4年,即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复员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也视为夫妻共财产。也就是说,对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虽然原则上视为个人所有,但包括房屋在内的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贵重生活资料及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等都可随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的推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新修正的婚姻法则做出了与此不同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这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其《解释》中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修正后的婚姻法更侧重于保护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并且规定这种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因时间的推延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规定,有力地打击了金钱婚姻,有效地控制了婚姻质量。而其后添加的“但书”规定,又充分体现了当事人自愿原则,贯彻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精髓。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8人已浏览
92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