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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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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净含量差值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合理,不得违反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过度包装。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产生计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检定。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技术状态和贸易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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