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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国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流溪河干流的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经流溪河流域...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新建、扩建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或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项目、垃圾焚烧项目、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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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溪河流域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确定。流溪河流域内涉及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养殖、航运、旅游等规划,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有关要求。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提出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保护和管理流溪河流域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市水务、环境保护、建设、国土、规划、城市管理、农业、林业和园林、交通、公安、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海事、港务、电力、电信等单位以及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成,主任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做好流溪河流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和干流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编制;(二)指导、协调跨部门、跨区域的综合执法行动;(三)协调重大的破坏流溪河流域生态环境等案件的查处;(四)协调流溪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村庄和不符合功能区规划的大型项目的搬迁等重大问题;(五)督促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保护流溪河流域的职责;(六)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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