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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较为规范的活动。 二、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与某一具体行...
一、《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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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但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是我国司法体制中化解纠纷的一种制度。其主体是由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构成的。被申请人主要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可以是原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上一级行政机关,选择权在原告一方。因为行政复议案件本身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加上行政机关对业务知识的熟练,所以其实在化解纠纷上比较法院从头查办效率较高。另外其实申请人不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请行政诉讼的,详情可参见《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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