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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应当属于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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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鉴定资料: 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 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5、个人申请书面材料(个人申请); 6、《青岛市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鉴定)。 工伤鉴定流程:用人单位/工伤职员及近亲属向相关机构提出工伤鉴定申请。经过专家组鉴定后,得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对工伤鉴定结论不符怎么办?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山东省提出再次鉴定的,出具《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送达回证》。 工伤鉴定常见问题回答 一、工伤等级与伤残等级有什么区别?认定为工伤的人员是否都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回答】:没有区别,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级别,就是工伤等级,也是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稳定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第2款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上班时候,遭遇工伤,导致左眉弓处软组织挫裂伤,缝合10针,已被认定为工伤,是否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如何申请? 【回答】:在工伤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您可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治疗工伤部位病历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单位投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鉴定。 三、已经做了工伤鉴定,但是不知道多久有结果? 【回答】: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后,社保机构会发放一张《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上面明确告诉了结论领取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视为工作期间受伤的在工伤认定期限内按照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的,如果工伤认定结果为确认工伤的,劳动者依法是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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