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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契税2022标准

2022-11-07 901人已浏览
  • 李辉律师

    李辉律师合伙人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税法、建设工程、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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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青岛契税政策 1、各区唯一就算首套房 “首套房的认定现在是县(市、区)为单位了,原来是在全市范围内查询。简单来说,首套房原先是指青岛市唯一,现在则是各区唯一。”青岛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说。 2、证明有效期为5个工作日 新政中提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住房情况查询服务。青岛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表示,以前开具该证明会向购房者收取10元的费用,现在山东省明文规定取消这个费用。 另外,新政执行后,开具住房证明的流程和此前相比没有任何变化。而且新政中提到,纳税人应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涉税事项。这是首次明确查询结果的有效期是5个工作日。此前,我市住房证明的有效期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证明是在住房合同签订之后开具,则一直具有效力,如果是在签合同之前开具,一般7个工作日内有效。 3、之前权属变更的不享受 通知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记者了解到,青岛市地税部门是2月24日下午接到的文件通知,2月25日正式执行,那2月22日至2月24日期间已办理契税的购房者该怎么办? “国家2月19日出台了房地产在契税、营业税环节的优惠政策,其中提到,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山东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落地,政策实际出台肯定要滞后一些。”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说,通知中明确提出,政策自2月22日起执行,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契税。也就是说,在25日之前已完成权属变更的房产就不再享受省出台的新政。 4、二套变首套百万房价省五千 那么新政实施后,购房者能省多少钱呢?按照2月19日国家出台的新政,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在此基础上,如果二套房变首套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契税没有变化,90平方米以上的则由2%降为1.5%;如果第三套房变为首套房就省得更多了,第三套房的契税不管面积大小一律3%,现在则变为1%或者1.5%。 举例来说,张女士在市北区有一套房,刚刚在李沧区买了一套100平方米总价100万的房子,按照原来的政策,需要缴纳2万元契税,政策调整后,缴纳契税1.5万元,可以省5000元税款。如果是在李沧区购买80平方米总价100万的房子,原来缴纳契税1万元,现在也是缴纳1万元,税款就没有变化。 5、优惠加码刺激改善需求 “我也是下午得知的这个消息,这是山东省政府拿出真金白银来加码房地产契税优惠政策。”青岛科威国际不动产总经理孙杰表示,山东省的新政是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扩大了首套房的认定范围,以“区”划分首套房的影响会比较大,受益人群也比较广,将进一步利好青岛市房地产市场,鼓励市民通过换房子或者买二套房来改善住房条件。至于对市场的影响程度,孙杰认为,刺激作用存在,本周新政实施以来二手房市场也有一定升温,不过,对多数购房者来说,山东省的政策只是增加了0.5个百分点的契税优惠,与房价相比仍然有限,所以不会出现投资性需求爆棚、房价大涨的现象。 6、已交税但没过户,可先退房再退税 新政实施前多交的税有没有可能退回来?对此问题山东省的文件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记者致电地税12366热线,工作人员解释,这一规定的意思就是如果购房者已经交过契税并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契税不能退还;如果只交了契税、还没有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可以在退房的前提下退回契税。 同时山东省规定,纳税人应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税事项。 所以,如果是我们在青岛进行买房的话,在进行缴纳契税的时候,是需要按照青岛契税政策来进行缴纳的,最新的政策中指明,对于不同的区的房屋,如果是唯一的一套房,在进行缴纳的时候,是可以按照首套房的标准进行缴纳的。而且,不同的面积的缴纳的比例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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