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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本办法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登记机关对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权属问题应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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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房地产权属有争议;(二)属公告的范围(继承除外);(三)非法占用土地;(四)属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五)房地产权利受到限制或权属界限不明;(六)提交原件不能证明权属来源合法或申报不实;(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建房地产设定抵押或为第三人担保;(八)新建房屋实际用地面积或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房屋面积,未按有关规定完善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金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是指土地及附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及依附于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及他项权。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房地产权利,并提出房地产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抵押、预售房地产的,抵押权人、预售人应按规定到登记机关进行房地产抵押,预售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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