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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除受胁迫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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