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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实习生购买保险?

2024-11-26
如果实习生尚在大学就读,那么实习生与公司的关系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公司无义务为实习生购买保险。而当实习生毕业后,公司就有责任为实习生购买保险了。 “见习期”和“实习期”这两个词,虽然与劳动法有关,但它们强调的是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而非劳动关系。从本质上说,见习期和实习期都是一种试用期,但它们并不等同于《劳动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此外,试用期主要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而见习期和实习期则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机构等单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学生在用人单位见习和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问题的解决依据尚不能援引《劳动法》。这使得见习期和实习期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试用期”有所区别。 此外,见习期和实习期也有显著的不同。见习期一般是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其中的一年见习期主要是为适应当初的毕业分配体制,为工资定档等提供依据,见习期间实行见习工资,不得调动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转正定级。而实习期则是指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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