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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案件中,依法有权主张权利的诉讼主体是很好确定的。但本案由于死者身份暂时无法核实,则无确定、适格的民事主体参与本案诉讼。目前...
1、首先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就是犯罪嫌疑人,如果无法确定赔偿主体的,就不确定交通事故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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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49条至53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造成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的规则。在《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中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主体,也规定了租赁、借用机动车的责任规则。该法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为原则,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量,以运行支配理论为基础,强调支配着应当承担责任,在特定情形下加入运行利益为补充。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体现了该立法精神。依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所谓的相应责任,就是机动车所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或者原因与其相应的责任比例来承担责任,而不是全部赔偿。实践中,此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以由被侵权人以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参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调解或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机动车所有人赔偿后,有权向肇事人追偿;也可以由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时,一并起诉肇事人(使用人)、机动车所有人和保险公司,法院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调解或者判决赔偿,不足部分,可以根据按照过错大小,以确定肇事人和所有人各自赔偿的份额。
1、出租、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除驾驶人员承担责任外,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盗窃、抢夺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由盗窃、抢夺者承担赔偿责任。 3、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4、车辆转让并交付后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5、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成损害,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6、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7、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8、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可以选择雇主或者第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交通肇事赔偿主体一般是车主,但有特殊情况导致车主和驾驶人不一致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租赁、借用情况下,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执行单位工作出现交通事故的,由单位承担责任,等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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