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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结束后。分产前假和产假工资。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
产假结束后。产前休假和产假工资。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证,经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产前休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必须休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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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垫付,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时间是产假期满结算。 工资是劳动报酬,女职工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工资,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二、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和各地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1、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支付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期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高于本人工资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 2、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 生育津贴由单位逐月垫付,产假期满结算。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关于工资发放时间的规定,法律规定是每个月必须发放一次工资,也就是说5月份工资最晚要6月底发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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