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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怠于清算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的,股东是需要承担起连带的责任,债权人在主张息的权益时法院一般都是会支持自己的诉求;清算是属于破产流程中最主...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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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何时承担清算责任法律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一般在公司解散后,未按法定程序和期限进行清算的,由股东承担清算责任。 股东清算责任的产生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组清算公司或未及时开始清算,违反清算义务。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既是法定责任,也是行为责任。
从案件的性质来看,清算责任纠纷本质上是清算组成员的行为或不侵犯债权人的利益,是一种侵权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清算责任纠纷中,清算组成员的侵权地点(如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理解为在公司,因为整个清算活动本身应被视为在公司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因此,根据侵权管辖原则,公司住所和被告住所也应成为清算责任纠纷管辖的两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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