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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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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如果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被告人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即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12小时以内讯问完毕。拘传持续的时间从被告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经拘传讯问后,如果认为被告人符合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应当结束拘传,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告人。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该条款是指,对与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传唤、拘传。但是每次时间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在满十二小时后,必须结束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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