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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格式、第二十条规定的样本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由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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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格式、第二十条规定的样本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由部制定。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在15日之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发证机关核实后应当补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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