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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变更决定的,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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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
下列环境管理要求由核发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相关技术规范和监管需要,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二)自行监测要求、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等要求;(三)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要求;(四)规定的其他事项。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等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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