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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与《最高法院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3个月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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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当前行政案件法院裁定种类主要是:(1)裁定不予受理。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的限定,人民法院审查诉讼,对不符合提诉讼讼要求的诉讼,作出裁定不予受理。(2)裁定驳回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于已 立案 受理但确属不符合诉讼要求的诉讼,应作出裁定驳回诉讼。(3)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做法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对隶属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限定的应当停止具体行政做法的执行情况的被诉具体行政做法,应作出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做法的执行。原告申请停止被诉具体行政做法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隶属不应当停止执行的,应作出裁定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4)裁定 财产保全 和先予执行。对符合财产保全要求的,经诉讼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采取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财产保全。对符合先予执行要求的,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先予执行。(5)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限定,在行政案件宣告裁判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对符合撤销要求的,应作出裁定准许撤诉;对不符合撤诉要求的,应作出裁定不准许撤诉。(6)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就诉讼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符合诉讼中止或诉讼终结要求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裁定补正裁判书中的笔误。人民法院制作裁判经过中有笔误,即有错写、误算,或者正本与原本个别地方不符等情况,人民法院决定补正失误的,应作出裁定补正裁判书中的笔误。(8)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就执行中出现的特别情况,符合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要求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9)裁定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除以上所列各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人民法院也能够作出裁定。
案件再审执行案件中止。一般情况下,在案件决定再审的同时,即在决定再审的裁定书上,人民法院会决定中止案件的执行。如果再审改判,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新的判决书。与此同时,法院会将原中止的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执行。如果案件正常执行,或者已经执行完毕,在案件再审改判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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