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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男女双方于他人发生非商业性性关系(双方自愿)或者有长期性伴侣关系是否算非法同居,可以得到怎样的处罚?现在已经取消了非法同居一说,只是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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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其规定有:(1)从产生事实婚姻的时间上进行限制。根据该《意见》第1条、第2条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实婚姻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1986年3月15日以后事实婚姻双方如同居时均符合法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都认为是非法同居。(2)该《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结束了以前将事实上复婚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历史,进一步缩小了事实婚姻关系的范围。(3)规定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后,不再承认婚姻事实。
所谓取消事实婚姻的说法应当这样去理解:1994年以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确认;1994年以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法律不予确认,一律按同居处理。 你姐姐的情况比较特殊,她是在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被迫和人同居生活,且其与她的“丈夫”分居时间长达九年,她和“她丈夫”的“婚姻”存在不合法、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在里面。你姐姐因与其“丈夫”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她是可以结婚的,但最好要对前段“婚姻”从法律上做一个了结。从理论上讲,你姐姐有探望她女儿的权利,但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实现她的权利倒值得研究。如果仅仅是担心遭到扣押,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也无法保证她在任何时候不遭到扣押,法律只能保证她在遭到扣押时能够给予她救济,正如法律无法保障人们不被抢劫,但法律可以保证在人们遭到抢劫后给予救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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