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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本条是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何时起计算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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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刑法》第八十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根据本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其有期徒刑的服刑日期,应当从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裁定减刑之日,即减刑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裁定减刑前罪犯的服刑期间不得计入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对应期限,且减刑亦可分为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现分述如下: 相对减刑的实质标准: 一是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是立功表现。指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 (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绝对减刑的情形有以下六种: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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