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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所的律师可否为不同被告代理

2024-08-23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机关的实际做法,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是可以作为同案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理由如下: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同一律师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二、《律师法》规定,律师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处罚。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对上述《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利益冲突的违法行为明确列举的涉及为同案当事人代理、辩护的情形仅包括,律师“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据此,《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禁止的也只是律师为同一刑事案件中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以及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作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不在禁止之列。综上,目前法律都没有禁止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为同案不同被告人辩护的情形。笔者认为,究其原因,是因为同一刑事案件中只有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才处于直接对立关系,类似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被告关系,才构成《律师法》意义上的利益冲突。而不同被告人之间虽然其地位、作用、因果关系等认定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消彼长、相互制衡的情况,但是各被告人之间利益不是根本对立的,各自之间不属于《律师法》规定的利益冲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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