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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分割是什么原则?

2021-06-05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综上所述,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到房产分割比较复杂。新婚姻法女方买房,如果是婚后购买的话,则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参与分割。如果是女方婚前购买,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则应当算个人财产。如果属于共同财产的话,女方要求拿到房子的,要按照房产的市值给予对方一笔补偿。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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