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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企业定额工伤保险基数

2021-10-23
从一级到四级工作人员领取残疾津贴期间,使用者和员工个人以残疾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金后,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额。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一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一次工作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残疾22个月,六级残疾18个月,七级残疾12个月,八级残疾10个月,九级残疾8个月,十级残疾6个月,一次残疾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残疾34个月,六级残疾28个月,七级残疾20个月,八级残疾16个月,九级残疾12个月,十级残疾8个月。根据预付款规定享受一次残疾就业补助金的员工,从法定退休年龄开始5年以上(包括5年)的,从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的补助金减少20%的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

相关法规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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