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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一般指的就是犯罪集团,指的就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犯罪集团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对本罪规定如下: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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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应这样量刑: 1、行为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积极参加的,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于单个人的犯罪而言的。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定义突出了共同故意对于构成共同犯罪的作用,是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组织犯的犯罪活动包括建立、领导犯罪集团,制订犯罪活动计划等;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和指挥者;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了,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者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 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三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组织卖淫罪是一个重罪,其量刑的起点刑就是五年以上。在司法实践中,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特别容易混淆,如果是在卖淫场所工作的人员没有与组织卖淫者或者雇佣人形成组织卖淫的共同故意,也没有从组织卖淫活动中分红。仅仅是按照老板的安排,从事保卫、保洁、保障等服务性工作,并只是从老板哪里领取固定工资的,一般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对于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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