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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在改制中应坚持人力资源市场化原则,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置换职工身份。企业改制时,应按照政策法规规范操作,妥善处置职工的劳动关系和...
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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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依法成立的盈利性组织都是企业;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才是公司,也就是说企业的范围大于公司,企业改制为公司的说法不严谨,应该说非公司制企业(如国企、集体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也就是有原来的组织结构或经济性质的企业改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制企业。
对于改制集体企业职工补偿金是这样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就国企改制职工转换身份、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作了如下规定,“改制后企业原劳动关系主体发生变化,职工转换身份,由改制前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行政区域企业人员上年度月均社会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职工不再保留原有身份”此项规定自执行以来,对平稳推动廊坊市国企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5年以来,由于下列因素,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需进行调整一是“企业人员上年度月均社会平均工资”因统计口径发生变化,已不再作为统计指标,出现实际操作与统计口径衔接脱节问题二是企业职工构成的特殊性,造成数据人为性变化,不能如实反映职工收入增长的实际情况三是全省11个地市国企改制中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除石家庄市外,廊坊市高居第二位,且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随全市企业上年度月均工资的变化而增高,致使职工转换身份支付经济补偿金差距将会逐年加大,造成企业间不平衡,职工间攀比,容易引发矛盾隐患 基于上述原因,借鉴秦皇岛、邢台等市国企改制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的做法,廊坊市政府对全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转换身份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进行了调整自2006年1月1日起,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转换身份,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988元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发若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全市企业工资发生重大变动,再行调整
可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人工资,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还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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