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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需要办理货物运输的,应当向承运人告知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
托运人具有告知义务。托运人需要如实地告知承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名称,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如果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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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托运人有告知义务。 货运合同托运人有告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运合同托运人有告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一)病情、诊疗计划和方案,但应避免对患者造成不利后果:(二)与患者权益相关的医院规章制度;(3)患者应自行配合的方式和方法;(4)如实回答患者咨询;(五)详细介绍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6)详细告知患者出院后的注意事项、院外治疗方法、随访时间和需要携带的信息。(七)药物的诊疗措施和毒副作用;(八)如实告知不能为患者提供约定医疗服务的原因;(9)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情况,可采取预防、避免和补救措施,术后并发症和后遗症及预防、避免和补救方法;(十)实施新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方法时,应如实告知理论依据、成熟度、风险概率、其他临床实验结果等信息;(十一)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法及其利弊,以及选择某种治疗方法的原因;(十二)药物的保存方法,避免误服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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