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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2017年3月24日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规定,在3天婚假基础上,增加7天婚假,共计10天。“除法定婚假外增加的假期...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具体规定参见《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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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认:丈夫也可以享受一个月的“产假”。日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条例》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新条例9月1日起施行。它维持了原计生条例规定的可生第二个子女的九种情况,但增加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女方满55岁、男方满60岁)每人可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政府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力或者死亡,其父母(女方满55岁、男方满60岁),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每人可获得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允许生育第二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北京市人口与计生条例》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的请假时间是连续不间断的假期,包含双休日的时间。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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