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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做伤残鉴定的时间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
当事人可以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律师事务所来委托鉴定,也可以起诉到法院后由双方共同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 鉴定的时候需要事先准备好一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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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遭受第三方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条件的,工伤鉴定之后还可以进行人身伤害鉴定。 2、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规定,因为第三方车辆造成职工工伤的,在获得肇事方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后,还可以获得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和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程度鉴定。 3、建议委托律师维权。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1、《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3、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4、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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