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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单位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统一由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作出。伤情鉴定按照属地管辖、逐级鉴定的原则进行,第一次鉴定为...
交通事故障碍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障碍造成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生理功能和解剖结构异常,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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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对于误工时间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按照规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实践当中出现第一次伤残鉴定后,对方提出异议最后又重新作出伤残鉴定的情况下,误工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1、第一次鉴定时受害人病情已经稳定并符合鉴定条件的,对方只是对伤残等级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定残前一天应按照第一次鉴定确定。如果这种情况按照第二次鉴定确定,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形:比如受害人是在2008年3月病情稳定且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做的鉴定,2008年6月去法院起诉,受理后7月份送达被告,被告收到文书后提出异议提出要求重新鉴定,8月份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10月份鉴定机构作出第二次鉴定。这样两次鉴定时间相差7个月,而第一次鉴定时,受害人病情已经稳定且符合鉴定条件。 2、第一次鉴定时受害人病情尚未稳定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可以不按照第一次鉴定确定定残前一天。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交通事故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提交工伤认定结果等等材料; 3、组成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4、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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