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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人员待遇是怎么样的呢?

2022-08-05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下列社会保险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2)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3)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4)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6)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7)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8)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9)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属于上述第(2)、(5)、(6)、(7)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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