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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此情况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约定了期限,但当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终止。 2、开发建设单位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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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提前终止物业管理合同,必须经过业主大会投票,超过50%的业主同意,才能提前终止物业合同业委会无权单方面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如果业委会强行单方解除合同,物业公司可以提起司法诉讼,并要求赔偿。
所谓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 在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是分期分批售出的,已经入住的业主人数相对于将来物业全部或者大部分售出时的业主人数来说只是少数,同时人住的业主彼此之间并不熟悉,也很难联合起来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条件没有具备之前,往往无法召开业主大会。与此同时,出于物业本身维护与保养的迫切需要,不可能等到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服务企业之后才开始实施,否则会严重影响物业的使用与管理,也大大降低了业主居住与生活的质量。
业委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会成员系工作人员,其签订合同是履职行为,这个合同对业主都具有拘束力。因此,不能为工作人员的变更就改变合同效力,该合同应当得到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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