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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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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是否应该赔偿,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的性质来确定。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因此《保险法》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设定了较为严厉的民事责任。相对于投保人来说,如果违反了《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告知和通知义务,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基于上述的原则和规定,对于被保险人在车辆保险合同期限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及不履行该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成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要正确解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发生交通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首先,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是否有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客观事实;其次,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是否是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且又未履行通知义务;最后,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违反法定义务,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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