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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劳动者申报工伤,用人单位不申报的,劳动者个人可以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证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出了工伤之后首先应当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可申请工伤赔偿。 具体流程如下: 向办理机构申办工伤赔偿,办理机构是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或者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工作申报流程:1、明确工作认证的情况作为企业工作事故的负责人,必须明确员工发生的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作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作事故的情况,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进行判断。如果无法判断,可以咨询当地工作管理部门。2、申报时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必须立即申报。使用者必须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24小时内向当地医疗保险部门报告。如果因情况紧急向异地医疗机构急救,使用者应在3天内报告,填写工作认证申请书。假日顺延的话。3、提交工作认证申报资料(1)《工作事故报告书》(2)两个事故现场目击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3)两个事故现场目击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4)事故当天的工作表复印件(5)外派工作文件等证明资料复印件(外派受伤需要)(6)门诊病历复印件工作保险卡工作人员初诊(复诊)申请书4、工作事故调查(工作科工作人员)单位提交工作事故认证后,社会保险局工作科对工作事故进行调查,一般根据工作认证资料提供的证人员的电话进行工作认证5、工伤人员就医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将受伤职工送往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6、职业病工伤申报职工一旦被认定为职业病的,单位应当在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申请。如果使用者没有提到工作上的认定,工作上的个人或其近亲,工会组织可以在职业病诊断后一年内提交工作上的认定申请。注意事项:未按规定时间报告工伤事故的,相关工伤待遇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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