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持申请能受理吗?

2022-10-26
2008年5月,农民工A等十余人为包工头B做工,B承诺工程竣工后支付工资。同年12月,该工程竣工,B却以未结到工程款为由未支付A等人工资。稍后又以工程亏损严重为由,一直拖欠工资。2009年12月,A等人找到B家讨要工资,B无力支付,当时出具欠条承诺2个月内结清工资。可两个月过后,B仍未支付A等人工资。2010年3月,A等人以此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工作人员却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被拒。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持欠条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受理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B2008年12月未支付A等人工资,而A等人直到2010年3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不应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B于2009年12月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了支付期限,仲裁时效应该从出具欠条两个月后开始计算,2010年3月A等人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受理A等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综上,A等人持B欠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予以受理。作者:永丰县人民法院陈卫庆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