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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拟适用管制、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要求其如实提供一个拟适用社区矫正后的居住地,并作出接受社...
由本市或者外省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居住地区县司法局会同居住地公安分县局立即将罪犯收监。收监当日,区县司法局负责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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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市或者外省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居住地区县司法局会同居住地公安分县局立即将罪犯收监。收监当日,区县司法局负责向罪犯送达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或通知书,公安机关负责将罪犯送交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批准收监执行的,由其服刑监所立即将罪犯收监,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根据服刑监所的预先通知对罪犯先行予以控制。对因受到劳动教养、收容、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处理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被批准、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办理该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措施执行完毕之日将其送交看守所收监。执行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办理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的公安机关。
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应当立即追查,书面通报公安派出所协助追查,并向区县司法局书面报告。区县司法局接报后,应当立即研究和组织、指导、督促司法所进行追查,书面通知公安分县局协助追查,并向区县人民检察院书面通报。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脱逃的,区县司法局还应立即书面通报其服刑监所,同时通知司法所出具脱逃及其起止日期证明,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服刑监所收监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一)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二)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三)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四)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区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五)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六)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七)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八)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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