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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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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相关法律条文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期限的规定。本条中的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指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案件后,对治安案件进行调查直至作出处理决定的最长时间限期、从受理治安案件之日起到依法作出决定之日止。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为了体现行政执法的效率原则,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办理治安案件,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本条对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3、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4、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申请回避的,如果是申请普通人民警察回避的,则一般是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但要是申请回避的对象是公安机关负责人,则就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格外办理这类案件也要严格注意期限的要求,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超过三十天。不过要是案件比较复杂或者重大,那办案期限可以延长到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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