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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又称金融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商业保险组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于合同约定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
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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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它组织;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3、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一,普遍性。主要是为了保证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覆盖面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行业、所有制性质,员工应不分就业形式、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符合条件,就有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企的四种人到国企的七种九种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七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第二,强制性。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强制执行。根据规定,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互助。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共同承担。缴费比例和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和渠道,不分缴费单位全部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统一调度使用,发挥互助功能。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规定如下: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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