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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单位工伤保险基准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二、关...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各地区关于缴费比例各不相同。二、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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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同的工程类别,工程保险费取费标准的计算也有所不同。住宅楼、综合性大楼、商场、旅馆、医院、学校等民用建筑的取费标准一般占建筑工程费的2‰4‰。工程保险保费的计算方式: (1)对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资、安装及其他指定分包项目、场地清理费、专业费用、工地内现有财产及被保险人的其他财产测算一个总的费率,该费率为整个工期的一次性费率,其与总保险金额的乘积即为应收取的保险费。 (2)施工用机器、设备的保险费率采用年费率 (3)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亦为工期费率,主要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 (4)保证期保险费率亦为工期费率,按总保险金额计算。 (5)因增加附加保障所加收的保险费,按附加保障所属的范畴,即物质损失或第三者责任,及其所要求的赔偿限额分别计算。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73号)精神,现决定在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费中增加“工伤保险费”项目,具体计算规定如下:一、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单独列项。计算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费计价合计”或“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计价合计+措施项目费用计价合计+其他项目费计价合计”;费率为0.16%。二、本项费用按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中“规费”的规定计算。三、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本通知颁发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各有关单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文件的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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