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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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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我国法定延期退休年龄规定了2017年完成养老金制度并轨时,取消女干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区别,现在将职工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55岁。同时在2018年开始正式延迟退休。 2015年12月2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主办的《人口与劳动绿皮书: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no.16》发布会在京举行。该报告建议,从2018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同时达到65岁。
《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由于过去没有收养的专门法律,没有规定收养关系成立要履行何种法律手续。为了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家庭稳定、和睦,对于施行前形成的下列收养关系应予承认: 1、对于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承认其合法有效。 2、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承认。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对于在《收养法》施行前,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仅是缺少形式要件的收养关系是予以保护的。一些当事人在《收养法》施行后为避免因原收养关系成立时未履行法律手续而出现各种问题,可以补办收养公证。《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依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于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事实收养,为无效的收养关系,不再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对于《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案件,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诸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对收养问题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凡与《收养法》相抵触的不得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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