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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由于过去没有收养的专门法律,没有规定收养关系成立要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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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五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母已将女儿给人收养而祖母要求收回抚养孙女应否支持问题的批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
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2.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 ——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 3.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 4.约定以抵押物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 ——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 5.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上述收养人一般条件、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以上是关于最高院关于收养有什么规定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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