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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的探视规定,拘留所执行刑事犯罪管理办法第45条犯罪者每月可与亲属或监护人见面1~2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每次来会见罪犯的人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第46条罪犯与委托的律师会面,律师向拘留所申请,拘留所应检查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照,并在48小时内安排。第四十七条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签订的领事条约相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犯罪分子或外国籍犯罪分子的亲属,家长第一次要求会见时,应向省级公安机关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籍犯罪人亲属或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直接向拘留所申请。外籍犯人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其亲属,监护人探视的,拘留所不予安排,但犯人必须发行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第四十八条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通话。话费由犯罪分子本人承担。第四十九条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信的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信。第五十条会见应在拘留所会见室举行。罪犯的近亲,监护人在拘留所见面不方便,经过其申请,拘留所可以安排视频会面。会见,通讯应遵守拘留所相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拘留所可以中止这次会见,通信。
在两种情况下,如果涉嫌犯罪刚刚被拘留,没有被判刑,或者在被判刑后没有被移送监狱,家庭成员就不能见面,只有律师才能见面。第二种情况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仍被拘留在拘留中心,直系亲属可以在拘留中心规定的时间见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拘留、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完成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罪嫌疑人、被告;需要继续核实、审判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看守所的工作时间内,辩护人和近亲属都可以进行探视。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会见的,需要携带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人犯的近亲属,在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近亲属会见的,需要在规定的探监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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