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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要约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条款感到不满意,再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条款在原要约的基础上向原要约人提出新的要求,是受要约人将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加以放大、缩小或变更后而予以接受的行为,即新的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的成立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哪些情况下要约会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还规定: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失效。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a.要约的撤回。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e.要约的撤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公告、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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