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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对与窃电的处罚,《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盗窃电量的计算有以下的办法: 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第二,在总表上窃电、按分表电量及正常损耗之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如果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具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居民或者商户企业等用电行为多样,各种各样的用电行为都应在电力相关部门的允许下使用,凡是不按照电力部分的许可使用供电,都属于偷窃电的行为。窃电的本质是窃取电能,从而达到少缴或者不缴的目的,这种行为在《刑法》上属于盗窃行为,盗窃电能的数额达到刑事追究标准起点,即500-2000元的,即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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