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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
对于窃电的处罚,《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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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偷用电的人的处罚是: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追究刑事责任。窃电,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以不交或者少交电费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行为。
按规定,窃电后要追补电费,并处3倍追补电费的违约金。追补电费按实际窃电量计算,如果时间不明确的至少按180天算。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对与窃电的处罚,《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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