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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过申请再审期限无法提出再审申请,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最高院反映案件情况,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或...
根据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苏高法审委(2009)8号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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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有延长申请执行期限的内容,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同时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因此,按照新的民事诉讼法,你申请执行并未超过期限。但由于新法于2008年4月1日才正式实施,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你已经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限。你提出的问题涉及新旧民事诉讼法的衔接,应如何解决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具体解释。
根据法律规定,目前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超过申请仲裁期限,无法主张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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