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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有如下回答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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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标准是: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标准为以下几点: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背信损害利益罪立案标准具体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六)致使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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